物流公司

《电子运单服务协议 》

发布日期:2024-10-16 16:15:33   浏览量 :63
发布日期:2024-10-16 16:15:33  
63

·最近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4日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后再决定勾选并下单,尤其是粗体、红色等方式标识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可能会对您应履行的义务或您的权利有所限制。若您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内容,您应停止下单和办理寄递相关手续。

·

·

1、保价与赔偿

·

您理解并认同,是按托寄物的计费重量及体积收取运费(运费计算详见下单页面的计费规则),并非按托寄物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收取运费,因此若您未足额申报货物实际价值且未足额选择保价服务时则所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无法覆盖您的全部损失。

·

可为您价值为100万以内的托寄物提供保价服务,并将基于您的保价金额向您收取保价手续费用,保价手续费具体收取比例以官网公示的当期标准为准。对于金额超过1000元的贵重物品建议您在寄件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向如实申报并选择保价;如您未申报或选择保价,视为托寄物实际价值不超过1000元。

·

同时,为您的托寄物提供保价服务,您可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需求,自行评估是否选用。您已明确知晓:保价服务的选择与否对于托寄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您同意以下保价与理赔规则:

·

·

1.1 赔偿

·

1.1.1若您未选择保价:

·

(1)国内寄递(不含台湾地区)的,在对应基础费用(不含保价等增值服务费用)的3倍以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1000元。

·

注:当您寄递生鲜等易腐易变质类托寄物,若发生失活、破损、短少的,将在3倍运费范围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300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国际寄递(含台湾地区)的,优先适用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或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若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或CMR无法适用,则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的5倍以内,非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的3倍以内且不超过100美元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100美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您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

·

1.1.2若您已选择保价:

·

将基于保价金额、托寄物实际价值、毁损或灭失比例、实际损失等因素结合保价服务的类型综合考虑赔偿,请您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保价。

·

1.1.2.1若您选择“全额保”增值服务且支付保价费用的, 若托寄物出现全部丢失或损坏 (含无法维修且有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托寄物出现部分损坏的情况下,如托寄物可维修,赔付维修费用,如托寄物无需维修,按照保价金额乘以损坏金额进行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

1.1.2.2若您选择标准保价(即非全额保或基础保)增值服务且支付保价费用的, 将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保价比例,并结合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核算所得金额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并且托寄物不足额保价的部分或超额保价的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

·

【为免疑义】

·

(1)对于已保价托寄物部分毁损、灭失可维修或更换的,可赔偿您维修或更换费;若托寄物无需维修,则将综合考虑保价金额、毁损程度或灭失比例等因素进行赔偿,两种场景下的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保价金额。

·

(2)不论您是否足额保价,也不论托寄物是否可维修或更换,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对应的赔偿计算公式均为:赔偿额=货物实际损失价值*保价声明价值/货物实际总价值。

·

(3)特别说明:若维修或更换费等实际损失高于上述赔偿计算公式所得金额的,仍按照上述赔偿计算公式所得的金额向您赔付。

·

1.1.3若经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认定托寄物全损时,或维修或更换费用高于托寄物实际价值的,有权按照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进行赔偿。

·

·

1.2不提供保价服务情形:

·

下列托寄物不提供保价服务的,已告知并建议您谨慎考虑。若您自行评估后仍选择寄递,或您填报的托寄物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等,则托寄物出险时均在3倍运费内赔偿您的实际损失。若已保价并支付保价费的,还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价费用。

·

(1)价值难以核实的物品,例如古玩、纪念币、翡翠原石和观赏石等;

·

(2)容易损坏或难以妥善包装的物品,例如木雕、紫砂壶和手工制品等;

·

(3)其他具有较高运输风险的物品。

·

且,有权随时调整和完善以上不提供保价服务的托寄物范围。

·

·

1.3特别提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1.3.1不论何种情况,均不承担您对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

·

1.3.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延误的( 如生鲜食品、时令水果、鲜花、冷冻海鲜等易变质的,以及冷链医药、疫苗、日化用品等寄递中被临时通知道路限制寄递及政府封控等行为)。

·

不可抗力情形包含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疫情、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令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或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等。

·

1.3.3 对于生鲜、冷冻等易腐易变质类托寄物的不予赔偿说明:

·

(1)因您或收货人原因导致投递不成功造成的损失;

·

(2)托寄物已签收,但您在签收后超过48小时反馈腐烂变质等问题的;

·

(3)托寄物在官网展示的预计送达时效内送达,送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物腐烂变质的。

·

(4)您选择的托寄路线在官网承诺时效内,但超出托寄物本身保鲜期限的。

·

1.3.4 外包装无明显异常而内件短少或毁损、包装破损位置与托寄物受损位置不一致、快件派送时签收人当面签收但未提出异议的 (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拆开托寄物原销售包装以进行内包装加固;或您自备的托寄物包装不良但外部无法发现;或托寄物从表面查看无法发现损坏但通电后,出现无法开机、黑屏等场景)。

·

1.3.5 因您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托寄物物品自身原因造成托寄物损失或延误的:

·

(1)下单填写的运单信息不准确、无效或不完整导致妥投时物品丢损、时效延误等;

·

(2)托寄物使用原销售包装、妥投时原包装无损且无拆封痕迹的,包装内物出现毁损、灭失、短少等;

·

(3)非过错导致您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您没有如实填报托寄物资料,或您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

(4)寄出前已有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划痕、磕痕、裂痕、内/外包装已有破损等)的托寄物品,到件时托寄物损坏部位与寄出前取证图片一致或损坏加剧情形的或新增的损坏未造成额外的损失(如电视机寄出屏幕漏液需要换屏,到件屏幕碎裂,同样都需要换屏,未造成额外的损失)

·

(5)不论是否有代收货款服务,因收寄双方或者相关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原因托寄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如扣留托寄物等)而造成的损失。

·

(6)您或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导致的损失。

·

(7)您或收件人要求放至指定地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家门口、门卫、前台、物业、代收点等)后反馈未收到货的。

·

1.3.6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包含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

(1)易冻损的托寄物,在冬季寄往低温严寒地区(如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新疆等),托寄物发生结冰、冻伤或形态改变等情形的;

·

(2)极易碎易损的托寄物(如虫草、燕窝、人参、玉器等)或形状大小不规则的托寄物(如工艺品、手办、车灯、保险杠等),因您自备包装或者虽使用包装但仍无法填充到托寄物所有不规则面的,在托寄物包装无明显异常,但却出现断裂或断根等情形的;

·

(3)白酒类托寄物,因不具备对白酒类托寄物的瓶盖、胶帽严密度等进行鉴别和验证等相关专业能力,在托寄物外包装无明显异常且瓶体无碎裂的前提下,托寄物出现胶帽脱落、瓶盖漏液或漏液造成胶帽、纸盒、瓶身污损等情形的。

·

1.3.7 如您与签订有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托寄物理赔协议》、《易损易碎品寄递协议》等),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但相关协议超出本服务协议赔偿限额的仍以本协议为准。

·

1.3.8 针对非新品运输的不予赔偿说明:

·

(1)因托寄物使用已造成的磨损及自然折旧价值部分;

·

(2)因托寄物市场价值波动,超出采购价格的溢价部分;

·

(3)外包装完好,内物无明显损坏但存在功能性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屏幕划痕、通电黑屏、花屏等)。

·

·

1.4 为节约您的寄件时间,对托寄物价值无法在收件时逐一验证,故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因此需要您知晓并配合:

·

(1)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包括申报或填写保价金额);

·

(2)理赔时提供托寄物的真实有效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组合)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可见运单号的外包装、内包装、填充物和托寄物损坏图片,损坏物品放在快递运单旁边拍照等)并主动说明损失托寄物情况; 如您无法证明托寄物实际价值,不足额保价或者超额保价部分都无法获得赔偿;

·

(3) 如您寄递一票多件,托寄物相同,发生部分托寄物丢失或损坏,根据保价金额除以物品总数量计算单个托寄物的保价金额;托寄物不同,发生部分托寄物丢失或损坏,根据各托寄物的保价金额按比例计算单个托寄物的保价金额,再结合下述1.1、1.2和 1.3条约定的赔偿服务处理,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建议对贵重物品单独寄递和保价。

·

(4)如双方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会结合市场价值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价值,基于本协议的约定对您进行赔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1.5 若上述赔偿由向您先行赔付,而又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等损失发生,则有权追偿,您同意在赔偿后自动转移权益给(无需另行取得您的任何书面授权或转让),且您或您指定的索赔请求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证据保全等)予以配合。

·

·1.6 若对托寄物按照第1条进行全额理赔的,托寄物尚有残值的,则归所有。如托寄物归您所有,有权在全部赔偿金额中直接扣减托寄物残值后向您赔付。

·

2、索赔和处理

·

2.1 除非与相关适用法律冲突, 任何索赔必须在交付托寄物后规定时间内(生鲜、冷冻类客户及非月结客户,需要在签收后48小时内;月结客户,需要在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 通过相关官方渠道(快递微信公众号、快递小程序、客服电话)提出索赔诉求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托寄物价值证明的组合),否则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2 理赔对象

·

按本服务协议约定向您本人提供理赔服务:

·

(1)若寄件人不是您本人时,寄件人向主张理赔的,则视为您已全权授权寄件人。理赔寄件人后,您不得就已理赔订单再次主张理赔。

·

(2)若您授权给其他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则代表受托人享有寄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愿意遵循与签署的相关协议;您确认一经授权即不可撤销,与受托人就上述索赔事宜处理完毕后,您不得就已理赔订单再次主张理赔。

·

·2.3 出于核查理赔真实性的需要,有权对原托寄物和包装材料进行检查。若您或收件人拒绝配合,则对该索赔申请将不予以审查和不承担赔偿责任。

·2.4 每票托寄物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托寄物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

·

2.5 托寄物异常时,您应如实申报和提供索赔材料。

·

若发现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事实、提供虛假材料(包含且不限于价值证明、损坏照片等)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理赔或骗取其它权益的,将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措施:

·

(1)拒绝受理理赔事项及/或承担赔偿责任,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2)停止为您提供寄递服务,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3)对于您已获取的不当得利,有权追回并保留追究您相应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

2.6 特殊场景下的处理方式

·

2.6.1您确认,因不可抗力导致易腐损物品(如生鲜食品、时令水果鲜花等)出现下列场景时,应当按下述约定进行处理:

·

(1)因上述原因导致托寄物无法继续中转的,双方将积极沟通,为避免扩大损失,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安排退回。

·

(2)因上述原因导致托寄物停滞时间超7天仍无法发运的,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对托寄物按废弃物处理。

·

注:由于托寄物无法寄达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托寄物寄回/废弃物处理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2.6.2若您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因原因导致签收回单破损、灭失的,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免费提供一次签单返还服务作为赔偿。

·

2.6.3 当托寄物为医学检测类物品时(如血液、唾液、人体组织液、尿液、粪便等),您承诺该医学检测类物品不会被用于非法途径(如:胎儿性别鉴定等)。由于医学检测类托寄物本身不属于用于销售的产品,没有销售价值。故医学检测类托寄物发生损坏、丢失,在3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300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2.6.4若您或指定收件人或者代付人未支付全部费用的,无义务受理任何索赔,且索赔金额不可用该应付费用抵消。如拒绝支付保价费用的,将按照未保价规则进行赔偿。

·

·

3、双方义务

·

3.1为保证托寄物安全送达, 您在办理托运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

3.1.1 如实申报托寄物价值、品名、性质等 ,并准确清楚写明(或打印)您、收件人的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寄递目的站为境外地址时,对于所托运的任何托寄物的品名,属性等信息须如实申报。 因单货不符导致托寄物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货、罚款、罚没等),导致时效延误或托寄物灭失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您承担,若由此受海关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保留向您追责追偿之权利。

·

3.1.2 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损易碎、易泄漏、易腐蚀等), 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破损、防漏、防爆) ,保障安全寄递。若因托寄物本身或者包装,致使其他托寄物、寄递工具被污染、腐蚀、损坏等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1.3 遵守禁寄和限寄物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配合对托寄物进行验视 ,如发现有禁寄或限寄物品,国家禁止出口及目的地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1.4 配合进行开箱验视,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您应向提交办理完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可以对托寄物内件拍照取证,如发现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3.1.5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符合实名寄递的有关规定。

·

3.1.6 请您提交本人真实信息登录账号,并妥善保管该等账号。通过您的账号进行的下单等操作行为视为您本人行为。您确认现场交付托寄物为您本人。若由他人代为交付您订单对应托寄物,视为该第三人已获得您的完全授权。且您需承诺您是托寄物的合法出资人,保证对托寄物享有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

·

·

3.2 的义务

·

3.2.1 出于安全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权对托寄物进行当场开箱验视及安全检查,对禁寄及拒绝验视的托寄物不予收寄。为免疑问,不会对因上述检查而导致的任何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

·

3.2.2 向您提供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

·

·

4、费用

·

向您收取的基础费用以及各项增值服务的价格,您可以登录官方网站(https://www.deppon.com)、拨打客服热线或者门店咨询。

·

4.1 若为国内寄递(不含港澳台)的:

·

(1)您或收件人指示在展馆或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用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托寄物时,您或收件人应当偿还垫付的上述费用。

·

(2)您或收件人的原因更改托运托寄物相关信息或者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双十一”等业务高峰期间内提供服务的,需要支付额外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以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平台发布为准。

·

(3)收件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3天内提货;超过3天未提货的,有权收取保管费。

·

(4)如果收件人拒绝收件,7天之内您未明确给出此拒收托寄物的处理意见(弃货处理或返回给发货人),则满7天有权直接将托寄物返回给您。非因原因导致收件人拒收的托寄物,您需按公布价向支付返货费用,如双方有约定返货的折扣价,则按折扣价收取返货费用。

·

·

4.2 若为国际寄递(含港澳台)时:

·

(1)将按照托寄物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较高者计算运费,在托寄物签收前可以对任何一件托寄物重新称重和测量,以确认其计算数据。

·

(2)因履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要求的手续而产生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服务费、查验费、退单费,具体以不同国家实际清关操作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该税金和费用应由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因 拒绝支付税金或拒绝提供清关文件而引起的本托寄物和其他托寄物被扣关、没收或罚款,应由您自行承担,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无论因何种情况导致清关税费与您预期费用不一致(包括海关不认可申报价值的情况),所有的清关税费以海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

(4)为您提供清关税费代付的服务,当清关税费产生时就先行为您代付所产生的税费,您必须在收到移交的税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税费。

·

·4.3 对于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托运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

·4.4 托寄物毁损或灭失或者时效延误时,不论是否予以赔偿,都不能免除您应付费用的法定义务。

·4.5 保价费的计算方式为保价费=保价声明价值*保价费率。 您选择快递服务时,标准保价费率为4‰-5‰;而您选择物流服务时,标准保价费率则为4‰或6‰;若您选择跨境产品服务时,标准保价费率则为6‰。具体详见官方网站。保价费率双方另有约定的,则以该约定为准。

·

5、留置权和保管

·

5.1 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 未付清费用的 ,您承担支付与托运托寄物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有权留置托寄物, 留置后您的债务履行期限为3个月(自托寄物揽件之日起计算) ,但托寄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间,有权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保管费标准收取托寄物的保管服务费。留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有权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您的要求汇至您指定的账户。

·

·5.2 托寄物运抵收件人地址附近可提货网点时,您应在首次收到通知后及时提取托寄物并付清费用。自首次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香港为2天)内为免费保管期,从第8个工作日起有权向您和收件人收取托寄物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官方网站公示。

·5.3 除5.1和5.2条情形外,托寄物由您存放于相关网点,视为无偿保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6、代收货款

·

6.1 您委托代收货款不代表该票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若托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将按照第1条的约定予以赔偿,与代收货款金额无关。

·

6.2 非因原因而收件人不支付货款的,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

6.3 如您涉嫌兼职刷单、投资理财、赌博充值等违规情况,会对违规资金进行拦截并报警。若后期核实上述操作合规后,将第一时间退回货款,敬请谅解。

·

·7、上述条款内容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8、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比如: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理赔、价格、折扣等条款均需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任何员工个人签署的协议或加盖营业部业务章等其他印章的协议均对均不产生任何效力,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为实现向您主张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档费等全部由您承担)。即便本服务协议中的某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您也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继续执行其他条款。

·9、与您缔结《电子运单服务协议》的主体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统称“”)。本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寄件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您确认,将托寄物送达收件人地址,经收件人或收件人(寄件人)允许的代收人签收,视为送达。若无收件人姓名,仅有收件地址或者收件人无法联系上的,则由收件地址代收人或相关收件人员签收,或加盖单位收发章,视为送达(若收件人或代收人在签收托寄物时没有注明有任何损坏,则视为完好送达)。您或您的委托人对托寄物进行签收即表明您确认已经按照《电子运单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如您是月结客户,本条款的约定与您签署的与本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11、您同意遵守官方网站所公示的隐私政策 (https://www.deppon.com/help/privacy_policy.html)及不时修订的内容,并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处理您提供的运单信息。

·12、为反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服务内容的变动,可能会不时修订或更新本服务协议,并将修订或更新版本内容在本页面发布,请点击本服务协议时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及不时修订或更新版本内容自发布之日生效。

业务
关于我们

地址:
电话:
浙江省西湖区紫霞街
0571-22222222
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小件快递
大件快递
物流
解决方案
增值服务
附加费